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有住房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学校公有住房管理秩序。根据三明市房改政策规定及《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区2009年度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明政工文〔2009〕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机构 (一)学校成立威斯尼斯人网页版公有住房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校有关领导、工会、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推选的3-5名教职工代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后勤管理处。 (二)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所有公有住房的管理和调配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教职工住房的申请入住和退房工作,并上报领导小组审批。 (三)领导小组每半年研究一次公有住房分配租用工作,时间原则上为每年1月和7月。 第三条 申请入住条件及使用原则 (一)根据三明市房改政策规定,学校公有住房采用租用方式进行安排。 (二)公有住房只作为教职工过渡房使用,凡是在市区无住房的本校在职、在编及聘用教职工均可申请租用学校公有住房。市区无房指三明市房管局确认其本人或配偶名下无房,或房子不在三明市区,且五年内在三明市区无商品房交易的。 (三)公有住房过渡期为三年(2016年1月之前入住的过渡期为五年),过渡期从入职第二年起计。教职工入住超过过渡期者,租金按基本租金标准三倍收取。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向领导小组申请下一年起租金按基本租金标准收取,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公示无异议后,于次月予以执行,此期间租金按三倍收取:①未婚且在三明市区无房的;②已婚,但配偶不在三明市区,且在三明市区无房的;③夫妻双方均为我校教职工,且在三明市区无房的。以上情况者,申请人需每年12月份前提交一次,不符合的,或未及时提交者,次年租金按三倍收取。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领导小组允许,不得随意侵占、自行调整和改变公有住房结构,否则将予以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五)因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经校长办公会议或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安排,并在后勤管理处网站予以公示。 (六)每栋学生宿舍楼只能安排一个房间作为辅导员值班用房,安排一个房间作为楼栋管理员用房。因安全保卫、学生管理需要,可适当安排专门工作值班用房。 (七)外聘临时用工人员申请公有住房居住的,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安排,房租、水电费参照在职教职工条件和标准收取。 第二章 申请入住及退房 第四条 申请入住 (一)入住申请:申请人填写《威斯尼斯人网页版教职员工住房申请审批表》,经本人所在单位领导核实并同意,人事处确认编制性质后,附上个人相关信息证明复印件,上交至后勤管理处。 (二)入住审批:后勤管理处每年分两次(原则上为每年1月和7月)将收集的《审批表》整理汇总上报至领导小组进行研究,结果于后勤管理处网站上公示、公布。 第五条 退房 (一)不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应主动退出住房。 (二)离退休,离职,退职教职工必须在办理离校手续前退出住房。 (三)退房需到学校后勤处办理手续,并将房屋内财产、钥匙移交至后勤管理处后办理退房手续。 第三章 相关管理 第六条 租金收取 (一)2016年1月1日前租住公有住房的教职工给予五年过渡期,过渡五年期间,每年按房屋结构基本租金缴纳房租,住满五年后未搬出的,第六年起按原基本租金三倍缴纳房租;第七年起按原基本租金五倍缴纳房租; 2016年1月1日后租住公有住房的教职工给予三年过渡期,过渡三年期间,每年按房屋结构基本租金缴纳房租,住满三年后未搬出的,第四年起按原基本租金三倍缴纳房租。第五年起按原基本租金五倍缴纳房租; (二)学校的公有住房使用期限和收费标准。(地段、楼层调节系数按明政(1997)14号文件执行,朝向和装修调节系数由产权单位确定。) 结构及配套情况 | 基本租金(元/月/M2) | 框架 | 5.20 | 砖混一等(成套) | 5.00 | 砖混二等(成套) | 4.80 | 预制块墙、空心砖、砖木(成套) | 4.30 | 水卫到户(不成套) | 3.30 | 水卫不到户 | 3.00 |
(三)公有住房住户房屋租金由计划财务处从教职工每月工资中扣除;水电费由后勤管理处根据教职工实际使用情况,依据水电部门最新收费标准按实计价,按季度照表并上报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每季度按规定从教职工工资中扣除(使用智能电表的楼栋除外)。 (四)辅导员、楼管、安保、生管工作用房免收房租,辅导员、安保、生管水电费按每人每月2吨水5度电免费使用,超过部分参照前款规定按实结算,楼管员水电费按每人每月12吨水30度电免费使用,超过部分参照前款规定按实结算。 第七条 装修规定 (一)公有住房装修需经后勤管理处同意方可进行,否则将根据房屋损毁情况予以相应处罚;如私自装修影响整体规划、布局和房屋结构的,后勤管理处有权对其进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计划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取。 (二)学校公有住房的装修,其建筑垃圾应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随意乱堆,否则,由后勤管理处按垃圾量收取清运费。 第八条 报修、维修 (一)已出租给个人使用的教职工成套住房的维修,除公用部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外,其他部分一律由住户自行负责;上一层引起的下一层住房问题,由上一层住户负责维修,否则,学校可先实施维修,其维修费由楼上住户承担。 (二)成套住房需维修的,可将信息报至后勤管理处。涉及到更换物品和设施,材料由教职工个人购买,或委托维修人员购买,费用由房屋租用人支付。 (三)维修费用教职工无故拖欠的,后勤管理处可通知财务部门在其工资中扣除。 第九条 卫生管理 为保证公有住房住宅区内干净、卫生,保证所有住户的正当权益,凡租用学校公有住房的住户有责任维护住宅区内的卫生、绿化、安全,做到“门前三包”;不允许在住宅区内种菜、养牲畜以及占用公共场所车库、楼道、走廊堆放杂物,后勤管理处有权对此按无主予以清理。 第四章 违约处罚 第十条 处罚情况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或已不符合租住公有住房条件的教职工,又不主动退房的,一经发现,后勤管理处有权立即收回房屋。住户应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发出退房通知书起一个月内退出住房,否则从第二个月起,按基本租金标准的三倍加收处罚租金,由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通知计划财务处从工资中扣出。所罚租金从不符合租住条件起按规定予以补交。 (一)私自换房者。 (二)将学校公有住房租借亲戚朋友或他人使用一个月以上者。 (三)利用学校公有住房从事经商活动者。 (四)租用学校公有住房但长期无人居住三个月以上者(不包括学校派出学习、进修等公务活动人员)。 (五)合住房中一户阻止另一方入住或阻止其使用属共有的附属设施者。 (六)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占用学校各类公有用房居住者。 (七)借用房超过借用规定时间者。 (八)不服从学校管理者。 (九)本人或配偶在三明市区已购买商品房者。 (十)已参加房改者。 (十一)按学校其他规定必须搬出的。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规定,不服从管理,拒不交出房屋者,以及过渡期后申请按基本租金收取时,提供虚假材料经举报者,后勤管理处可以按法律渠道依法收回房屋,扣取相应押金,并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违反规定较轻的,由党政办公室通报批评;(二)情节较重的,送组织部、人事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组织、行政处罚;(三)情节严重的,送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需将所有违反规定及处罚情况登记在册,用于日后领导小组研究住房分配及房屋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前颁发的关于公有住房租用有关规定若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威斯尼斯人网页版公有住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