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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职业技术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6-05-18   浏览次数:
 
 
 
 
  为加强对物资设备采购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增加采购过程的透明度,有效预防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单位购置物资设备,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由处、系、室提出申购计划,经分管领导签批后,由院长审批。
二、购置单价小于2万元、批量较小的物资设备,由职能科室和使用单位安排不少于2人的采购小组,按照计划确定的数量、规格、型号、性能参数,进行市场调研和采购,确保优质优价。
  三、购置单台件价值在大于2万元的物资设备,应按照《三明职业技术学院招标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标、邀标或议标的方式,在财务、纪检、总务、项目部门代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主管领导的参与、监督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四、建立验收登记制度。仪器设备和物资到货后,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物资设备的数量、质量、型号、规格、等有关条款逐项严格验收,填写验收报告。
  五、采购单位或个人要妥善保管原始计划书、合同书、验收报告、票据等有关材料,不得涂改、丢失或销毁。
  六、应严格按规定办理物资设备的暂付款、报销和固定资产入帐手续,杜绝先购后审现象的发生。
  七、采购单位或个人要认真学习物资采购供应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或业务谈判,徇私舞弊,干扰采购活动正常秩序的。
  2、与投标者或供货单位相互串通,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
  3、不认真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属以次充好、价高质次或假冒伪劣的。
  4、采购过程中,接受供货方贵重礼品、回扣或有价证券等各种好处费而不上交的。
  5、挥霍浪费或挪用、贪污、私分采购货款的。
  6、以各种理由化整为零,逃避上述条款约束的。
  7、采购过程拒绝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有意包庇的。
  八、本规定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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