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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8-04-22   浏览次数: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适应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和学院发展需要,规范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教师培训规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支持教职工积极参加业务进修、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学院每年划拨适当比例的专项经费用于师资培训。
  二.教职工进修、培训必须根据学院发展需要、专业结构调整和学院经费状况,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必须专业对口、先急后缓、就近安排,要协调培训、进修与岗位工作的矛盾,服从组织安排,以工作为重。
  三、培训进修类别与要求:
  (一)行政人员
  1.学历教育:鼓励学历未达标的人员参加各类学历教育,但原则上不脱产,不得影响工作。
  2.业务培训:由所在部门按培训计划和工作需要安排。
  3.党政干部理论培训:根据上级调训计划由院党委审批。
  (二)教学教辅人员
  1.访问学者:有计划地安排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教师及部分优秀讲师参加国内访学或骨干进修班。
  2.研究生:鼓励中青年教师3-5年内通过委培、定向、在职学习等形式取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鼓励已取得硕士学位的教师攻读博士。
  3.硕士研究生课程研修班:组织参加函授或暑期班学习。
  4.本科:鼓励未达到本科毕业学历的教师积极参加函授、自考、网络教育等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学历学习,但原则上不脱产、不影响工作。
  5.其他进修培训:因专业结构调整需转岗者及本人要求本专业之外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者,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安排进修学习。
  6.组织教师尤其是专业课、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定期到生产第一线实践、锻炼。
  7.“双师型”教师培训:鼓励教师培训进修获得技能等级证书或第二个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培训进修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教书育人,遵纪守法;
  2.本校在编人员;
  3.参加一年以上进修或培训的人员原则上至少须在本院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方可申请参加下一轮进修;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选送进修:
  ①近三年内受过处分者;
  ②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完成工作任务者;
  ③三年内年度考核有不称职者;
  ④己申请或正在办理调动及辞职手续者。
  五.审批程序
  培训进修人员应在学习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培训进修材料,填写《继续教育审批表》,行政人员、专任教师分别由人事处、教务处审核出具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党委会审批。
  六.培训进修待遇及费用开支
  1.经批准参加各级各类进修培训学习的,给予安排相应的学习时间,但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间,享受在职教工的同等相关福利,但不参加工作性的奖励、津贴考核。(学院统一调训除外)
  2.参加博士、硕士研究生及研究生课程班的人员按《三明职业技术院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的暂行规定》执行。
  3.参加与本人现从事专业相同的专业本科学历学习的人员,在取得学历或学位后一次性报销学费的50%,不再报销其它费用;
  4.上级要求或学院安排的培训,培训费、教材费、资料费等按实际报销。
  5.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给予报销一次评审费用,相关证书费用由本人支出,未通过重新参加评审的,不再报销评审费用。
  6.参加与本人现从事专业相同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仅指全国性统考)在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后,给予一次性奖励400元,不再报销其他费用。
  7.参加与本人现岗位相同的技术工人等级考试的人员,在取得技术等级职务后,技师一次性报销1000元,高级工一次性报销800元,中级工一次性报销500元,初级工一次性报销300元,与本人现岗位不符合的技术工人等级考试的人员不给予假期及报销费用,以上均不再报销其他费用,第一次参加技术工人同等级考试时给予相应学习假,第一次未通过后再参加同等级考试时请假按事假处理。
  8.访问学者的资料费及其它费用按财务有关规定报销。
  9.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同时具备本人所从事专业相对应的行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双师型”规定的教师经教务处、人事处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10.除上述规定之外的进修、培训,由本人自行安排,学院不给予假期及负担任何费用。
  七.进修返校服务规定
  1.由学院资助培养经费的教职工(指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在进修前必须与学院签订服务合同。
  2.服务年限:博士服务八年以上,硕士研究生、硕士学位进修须返校工作五年以上;本科学历(学位)教育、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者须返校工作三年以上。服务期未满调离者,按返校工作年限按比例追回已支付的进修期间的工资、福利费、培养费等各项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八.继续教育登记和学历确认
教职工所有培训、进修结束后须及时持有关材料到院人事处办理继续教育登记和学历确认手续。
  本办法自下发之月起执行,原有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0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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