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医科院〔2021〕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科研工作的管理,提高科研水平和质量,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推动科研工作的广泛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科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教学与科研并重的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根据学院的性质、特点、任务和高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为高职教育改革和高职教育事业的发展服务,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学院科研工作的内容:将教学和科研有机地结合起来,重视高职教育的规律、体制、模式、特色的研究;重视高职教育专业开发、课程开发、应用技术开发的研究,充分发挥科研工作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作用;开展高职教育教学管理研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研究,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 学院科研工作管理的职责: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及学院的发展规划,围绕学院的科研需要,编制全院科研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和经费分配方案;做好科研立项管理、过程管理、结项管理;组织优秀科研成果奖评选活动;及时总结交流科研管理经验,做好年度统计和总结。
第五条 学院科研工作实行量化管理办法,从承担科研项目、取得科研成果、科研成果获奖、科研活动、科研组织管理等方面对部门及个人进行考核。
第六条 全院要大力加强教育科研合作,搞好各系、部、处、室和学科专业之间的协作,发挥综合优势,开展各专业、各部门及学院、企业间的联合攻关,集中力量,突出重点,促进产、学、研的紧密结合,逐步形成学院的科研特色。
第七条 学院大力加强对科研工作的领导,把科研工作列入学院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学院科研工作的不断创新与发展。
第二章 机构与组织领导
第八条学院科研工作由院长领导,主管副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开展具体工作。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对全院科研规划、计划的审议和工作指导,审核科研项目的立项和推荐,对科研成果进行评审。
第十条 学院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为全院科研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学院的科研规划、计划,负责学院科研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各系、部要有1名领导分管科研工作,主要任务是制定部门科研工作计划、科研力量的培养、科研项目的申报、检查、成果鉴定等组织工作、本部门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审推荐工作,积极开展本部门的科研活动等。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职业教育研究所,贯彻研究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工作指导方针,研究学院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提供情报信息、研究报告,为学院办学决策提供信息服务。负责高职教育的特点、规律、方法、内容的调查研究工作,与院外高教研究单位广泛联系,互通信息,加强协作,组织参加校际高职研究学术活动。
第三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类型可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综合研究和其他研究四类。
第十四条 按项目来源可分为:
(一)纵向项目。包括国家级项目、省级项目、市(厅)/院级项目等。
(二)横向项目。指与其他单位协作取得的子项目或从企事业单位获取的项目,凭委托书或协议书列入计划。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院级科研项目,每年申报和评审一次,立项后实施专项管理。
第十六条院级科研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必须为本院在职教职工,中级以上职称,并能在任期内完成项目研究工作,初级职称申报院级科研项目必须由一位高级职称教师做为推荐人。原则上不能一人同时主持两个或多个院级项目。
第十七条 学院积极支持教职工申报其他纵向和横向科研
项目。同时,对本院教职工承担的院外科研项目实施管理。凡由学院组织申报或推荐申请获得的科研项目,一律由学院统一管理,项目管理主要包括立项、项目中期检查评估、项目验收、成果的推广运用、经费使用审批及提取管理费、档案材料管理等;由教职工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的科研项目,根据项目主持人的要求,并经立项单位同意,可实施代管理,也可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列入学院科研项目,但一般不予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学院管理、代管理项目结题程序为项目主持人向学院科研主管部门提出结项申请,并提供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向有关部门提交的研究报告并附采纳证明材料),由学院科研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报请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院外项目的成果鉴定根据立项单位要求进行。
第四章 科研经费
第十九条 学院每年按计划从事业费中按一定比例划拨科研经费。科研经费主要用于对院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配套资助经费及学院开展的各类科研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立科研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有关重点与特色研究项目的资助及优秀科研成果奖励等。
第二十一条 学院积极争取院外科研经费支持,多渠道筹措
科研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在科研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教职工,学院按相关规定给予特殊奖励。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管理严格按照《福建省高等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闽教科20109号)和《威斯尼斯人网页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各项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五章 学术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术活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组织校内外、国内外各类学术活动的管理工作。学术活动的管理工作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分级负责。系(部)是学术活动的基本单位,大量的学术工作应在系(部)的组织与配合下进行。学院科研主管部门是学院各类学术活动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学术活动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学术报告(讲座);学术会议、学术论文、学术团体活动;各类学会、协会;学术活动经费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为了有利于学术活动的组织与安排,各系部应于每学年初提出学术报告(讲座)总体计划并报学院科研主管部门,由学院科研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安排协调报告时间。
第二十七条 学院鼓励教师与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与本专业学科相关的学术会议,但须凭会议主办单位收录论文的正式通知或会议邀请函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公派赴会。
第二十八条 积极承办院级以上的学术会议或科研活动,具体承办单位应提前一个月提出承办会议的申请报告,并作出经费预算及经费出处的说明,报学院科研主管部门,转呈院领导审批,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协助承办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及实施过程中其他未尽事宜,由学院科研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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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