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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尼斯人网页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18   浏览次数:
 
 


明医科院〔2021〕5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闽教科〔2010〕9号)及国家有关法规和学院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院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条 科研经费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即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计划财务处、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纪检监察室、部门(研究所)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中各负其责,形成纵向联动、横向协调、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管理机制。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使用,必须遵循“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并符合国家财务制度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总体上按照“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经费使用才能过半”的要求控制使用经费。科研经费由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计划财务处、项目负责人为主实施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协同管理,并对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

第五条  科研经费来源分为以下类别:

1.纵向科研经费:指学院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级财政拨款。

2.横向科研经费:指学院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经费,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研攻关、科研咨询、技术服务、科研开发与成果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3.院内科研项目资助经费。

4.学院对纵向、横向科研课题的配套经费。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  以学院名义申请并获得立项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必须纳入学院科研计划管理,科研经费必须汇入院计划财务处指定帐户,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  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负责各类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日常监管工作,协助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合理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对经费管理和使用负责,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经费,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按照批复预算的内容及开支范围执

行,并实行预算指标控制管理。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执行,并实行一定的比例控制管理。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科研经费,根据科研项目进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专款专用。

第九条 科研经费使用不得随意调整、变更预算和扩大开支范围。科研项目负责人要确保科研项目经费的完整性,不得拆分科研经费、另立经费项目并指定新的项目负责人。经批准的预算变更,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批复后的变更情况报送财务部门。

第十条 科研人员开支使用科研经费,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或其他无关支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等物资。

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 科研人员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严禁设立账外资金或“小金库”;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依据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以实名制发放至个人。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与科研无关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操作流程如下:

1.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将本年度获得纵向、横向科研立项项目及其资助经费计划填写《威斯尼斯人网页版科研项目汇总表》后送计划财务处。

2.科研项目实行先经费到帐后立项,科研经费到帐后,由计划财务处即时填写《科研项目经费到款通知单》(一式两份,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和计划财务处各一份)通知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

3.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下达《威斯尼斯人网页版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给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填写《科研项目到帐经费预算表》报所在部门、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计划财务处、分管院领导审批。

4.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根据科研项目合同书和《科研项目到帐经费预算表》,按规定提扣科研项目有关管理费用后制作《科研项目经费拨款通知单》(一式三份,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计划财务处和项目组长各一份)送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根据《科研项目经费拨款通知单》 建立项目帐户。

5.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发放《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卡》给项目负责人,项目组凭经费使用卡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借款与报销。借款时填写《科研项目经费借款审批表》,报销时填写《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审批表》。

6.科研项目结项后必须将《科研经费使用卡》随同所有科研项目档案材料上交至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

7.科研项目结项后项目负责组必须将结项材料(含《结项申请书》)送交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进行科研项目的审核,填写《科研项目经费结算审批单》并会同财务一并进行科研项目的经费结算。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费用于学院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科研管理业务支出,学院视科研项目的具体情况提扣或不提扣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提扣的具体标准如下:

1.院级课题不提扣项目管理费。

2.纵、横向项目经费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及学院配套经费部分不提扣管理费;超过5万元实行总额控制,按照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提扣;

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6%的比例提扣;

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照4%的比例提扣。

第十六条  对上级立项不资助项目,学院将视情况给予适当的资金资助,在确定不资助项目资助额度时,以不超过同级别资助立项课题下拨经费为限。

第十七条  院级科研项目资助额度按照科研项目需要由课题组提出,并在项目申请书上写明资金拟使用明细,实际资助额度由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上级立项资助项目,若立项部门明确要求给予经费配套的,其配套经费按下述比例确定:国家级项目不超过1:1(实际配套经费由学术委员会确定);省部级项目不超过1:0.75;市厅级项目、省级以上各级学会、社会团体、民主党派立项项目不超过1:0.5。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范围

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支出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研究费。

直接费用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耗用的可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费用,如人员雇用费、设备费、业务费、修缮费及其他直接费用。其中业务费包括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物费、学术会议费、差旅费、评审、鉴定费、成果报奖费、申请专利费等。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设备的使用费、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实验室等)占用费、依托单位直接为课题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员费及其他间接费用。

协作研究费是指外单位协作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原则上以合作协议签订的内容支付)。

第二十条  所有经费支出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到计划财务处报销。单笔5000元以下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项目只有1人者除外)报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备案,单笔5000元至10000元以下经费由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负责人签字审批,单笔5000元以上由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负责人签字并报分管院领

导院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据实进行账务处理。会计人员对凭证的合规性、报销手续的完备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必要时可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详细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单价超过800元以上)者,须事先向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提出申请,经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会同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并按院仪器设备采购办法购置,否则,因自行采购引起的一切责任由采购人自负。项目组根据批复的意见确定采购方式,采购时必须签订合同,明确付款方式及期限。采购完成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财务结算付款,质保期满按规定支付质保金。所购仪器设备归学院所有,但通过办理借用手续后可优先给课题组成员使用。用科研经费购买图书资料须由图书馆统一登记后,方可履行报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结题的组织,课题来源方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课题来源方委托学院组织结题的课题以及院内课题一律由学院负责组织,项目负责人私自组织结题的,评审费用一律不得报销。院内专家课题结题评审费按下述额度限定:上级立项资助项目每位专家300~500元,上级立项不资助项目每位专家100~200元,院级项目每位专家50元;院外专家课题结题评审

费由项目负责人、科研管理部门和分管院领导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科研经费的劳务性支出(含雇用临时工、返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列出计划,经所在部门签章后报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人事处审核,人员工资由计划财务处按月发放,其发放标准按人事及财务部门的规定执行。此类费用在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规定相关科研服务项目需要交纳有关税金的,项目负责人在其所编制的项目经费预算中必须予以反映,所缴纳的税金一律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结题前需经审计部门审计,出具书面审计报告,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根据审计报告进行结题。审计部门的确定,有明确规定的由规定部门来审计,没有规定的由学院审计。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结算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动态情况由院计划财务处负责提供。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要掌握全面情况,定期与项目负责人核对经费使用情况,当年度未用完的项目经费,年度财务决算确认后,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  跨年度实施或拨款的科研项目,在次年度由项目负责人向项目所在部门报送阶段性成果或项目进展情况的书面材料,同时送交当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项目所在部门汇总后报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凡不能按时报送上述材料的,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通知计划财务处冻结相关项目经费使用。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一个月以内做好课题经费决算工作,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填写有关报表,经计划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项目下达单位存档,财务决算工作完成后方可结题。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部门因故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终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时,各有关部门应将情况及时报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共同商讨剩余经费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每年6月和12月将已结题课题的有关信息通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接到通知三个月内办理结帐手续。院级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转入院科研发展基金;上级资助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在办理结题手续的同时,及时地将剩余经费转入课题负责人科研项目帐户,由项目负责人用作新科研项目的启动经费。该经费不再提取管理费,也不再作为奖励发放。

项目结算工作完成后,计划财务处根据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项目帐户核销通知办理项目帐户核销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科研经费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由院计划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三十三条  对合理使用经费及在节支方面有突出贡献者将予以奖励;对以不正当手段逃避学院财务管理或因失职造成经

济损失的,将追究相关当事人经济的、行政的直至刑事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之条款,如有与上级部门制定的政策相冲突,以上级部门的政策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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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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