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医科院〔2021〕6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教科研成果管理,提升教科研水平,促进教科研成果的交流、应用推广,推动教科研成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是衡量高校教学科研人员的科研能力与学术水平的主要标志。凡学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工获得的各类教科研成果,均须按本办法进行确认和登记,并以此作为核发教科研成果奖励和职称评定、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 教科研成果的登记,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是教科研档案的形成、教科研业绩考核符合科学性、规范性、准确性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教科研成果认定的最高权威机构。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全院教学研究成果的认定,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负责全院科研成果的认定,并管理全院的教科研成果,并对教科研成果及时组织登记、总结、评审、鉴定,协助确定成果密级、申请专利、推广应用和申报奖励。
第六条 成果登记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不得弄
虚作假,成果所有者应对成果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有与事实不符的登记,学院将及时予以撤销,并视其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未办理登记的教科研成果,在职称晋升、年度考核和申报评奖等时,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不予出示证明,学院不予认可,其责任由教科研成果当事人自负。
第二章 成果认定范围与认定原则
第八条 认定范围
学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工以“威斯尼斯人网页版”为署名单位完成的、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作为教科研成果登记,学院离退休教职工参照执行。
1.在公开发行的合法国内外学术期刊、报刊和正式出版的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学院学报上发表的论文以及由省部级一级以上学会组织的评选的获奖论文和学院组织的获奖征文;
2.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译著)、教材、专利、计算机软件等;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教材等指与出版社签具正式合同,有明确版权及责任编辑的书籍;经学院教务处审定的已在校内两届学生使用的校内教材或校企合作教材;
3.通过市级及以上鉴定的科技成果或获得专利权的科技成果;
4.本年度取得的国家、省(部)、厅市级、院级立项科研课
题并参与研究的;
5.参与有进校科研经费及专利转让费等的各级各类横向课题(5000元以上)研究的;
6.获得各级各类政府主管部门评定的科研成果奖励;
7.艺术类等获奖作品(无法界定时交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8.在学院学报、各类学术会议会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9.省市以上部门组织的论文大赛获奖论文;
10.取得或完成校、省市、国家级精品课程等教学改革与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11.指导学生参加市级以上比赛获奖的、教师参加校、省市以上教学比赛获奖的;
12.其它教科研项目(由教务处或产学研处提出,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认定原则
1.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人文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SH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等收录的学术论文,以检索结果证明为准。
2.学术论文限于独立成篇的文章,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不少于3500字、自然科学学术论文不少于3000字(对高级别刊物发表的论文可适当放宽)、教学教改研究论文不少于3000字,书写符合论文的一般格式。
3.下列情况一般不作为学术论文对待:短篇报道、简报、文摘和不足一个印刷页的资料;史志、科普文章、科技新闻、考试大纲、复习资料、习题集(库)等;文献综述、会议简报、动态、书评(编辑出版系列除外)、讲座、评论等资料性质的材料。
4.权威期刊和核心期刊的认定根据《威斯尼斯人网页版关于权威期刊和核心期刊的认定办法》执行。
5.下面所列不予认定:
(1)增刊、年刊、专刊、不规范期刊、非学术期刊以及在新闻出版总署网站(http://www.gapp.gov.cn/)中不能查到的刊物均不给予认定;
(2)刊物名全称及刊号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上公布的不一致的刊物上刊登的文章;
(3)已刊登的文章与对应刊物在中国知网(CNKI)、维普网、万方等上同期公布的信息不一致的;
(4)作者的教科研成果与其所从事的学科专业研究方向或管理工作岗位不一致的;
(5)按学院发布学术论文预警刊物通告所列不予认可的论文。
第十条 若认定工作出现异议,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 教职工调入学院工作以前所获得的教科研成果可作个人成果登记,作为职称晋升等的依据但不给予奖励。
第三章 成果登记办法
第十二条 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负责全院的教科研成果的登记工作,各处室、系部负责对本单位个人提交的教科研成果进行初审,汇总后报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审核。
第十三条 由院内多人合作的著作、论文等教科研成果只作一次登记,由主编或主要完成人负责登记,排名顺序以印刷的排名顺序为准,并注明各人的承担部分与合作者的角色。
第十四条 学院人员与院外人员合作的著作、论文或科研课题(项目)且属有学院名称者可在学院登记,但要注明学院人员所承担部分及字数、合作者的角色及其承担的分量。(著作、科研项目(课题)在立项时须经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成果登记需由本人填写《威斯尼斯人网页版教职工教科研成果业绩表》,并递交成果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的要求如下:
1.期刊论文复印件应复印期刊封面、封底、版权页、目录、论文全文;
2.著作类成果复印件需复印著作教材封面、扉页、版权页、目录、参与写作人员名单、撰写章节说明等;
3.获奖、专利、标准、著作权、研究报告被采纳的证明等复印封面、版权页、参与人员名单等;
4.作品及竞赛成果以证书为主。
第十六条 登记时间
成果登记时间按自然年度进行登记,即从年度的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取得的教科研成果可登记到该年度时间内,成果登记截止时间以产学研处发布的通知为准,超过该时间登记的成果只记录教科研工作量,不计入成果奖励范畴。由于非主观原因未能即时登记的成果,必须出具书面说明报分管领导审批方可计入成果奖励范畴。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登记
1.不在本办法规定的成果登记范围的;
2.成果发生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尚未解决的;
3.申报材料不齐全的;
4.未署名学院名称者;
第四章 成果归档
第十八条 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负责做好各级各类教科研成果的登记和归档。分类对论文、著作、科研课题(项目)的立项、结题报告、成果获奖证书等的原件和复印件归档。
第十九条 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负责做好教职工《威斯尼斯人网页版教职工科研业绩登记表》的归档管理,负责建立教职工科研业绩档案。
第二十条 教科研成果的原件或复印件应与登记的内容相符,如有不符之处,以原件为依据。
第五章 成果的评审、奖励、推广
第二十一条 对各级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成果,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协助项目资助单位、委托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评审、鉴定。
第二十二条 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负责推荐已登记归档的教科研成果参加各级部门的教科研成果评奖活动。
第二十三条 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负责完成定期编制学院教科研成果目录汇编及时交流和推广学院教科研成果。
第二十四条 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和各处室、系(部)或相关科学研究机构、科学创新团队以及全院教职工应采取积极措施,将学院教科研成果加以推广和应用,使其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凡在推广应用教科研成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学院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出现条例未明确认定的教科研成果,由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参照相关部分执行,若无相关部分可参照,由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审核后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由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动议,报行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和教务处负责
解释。
威斯尼斯人网页版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