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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05-21   浏览次数:
 
 
 
 
 

                                              水电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水电管理,节约经费开支,确保学院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威斯尼斯人官网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水电统一由总务处负责管理。总务处应积极做好全院正常供水、供电设施的维护维修与安装工作,确保师生员工在院期间学习、工作和生活用水用电的需要。若遇停水停电,应积极组织力量抢修,并协调市水电管理和供应部门做好应急水电供应工作。
二、总务处在每学期开学前,必须对全院各单位的办公室、教室、实验室、学生宿舍及公共场所的水电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做好维护维修工作,维修完好后,经总务处水电管理人员与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双方签字后交付使用单位(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各班级由生活委员或班长签字,各宿舍由宿舍长签字),其它时间出现水电设施损坏问题,各使用单位应及时向总务处按程序报修,总务处负责组织维修。
三、供水供电时间和限额
1、学生宿舍应按学院作息时间规定,夜间实行统一熄灯制度。
2、已安装水表的学生宿舍,学院保证24小时供水(除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外)。
3、教室和实验室全天供电,但各系、班应根据天气的实际情况开关灯,并做到室内无人时,保证关灯。
4、学生宿舍实行定额用水、用电管理,每间宿舍(按八人计)每月供水20吨(根据宿舍实际人数计算),一般学生宿舍(指目前每生每年收360元住宿费的宿舍),每间每月核定用电基数为15度;其余学生公寓每间每月核定用电基数为20度。如有节余,按节余的50%提成,奖给宿舍;超过定额部份,按实收费。
5、教工住宅、食堂、饮食店、商店24小时供水供电(除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按标准收费。
6、总务处每月应派员到各用户单位填写本月水电用量,并分别编造计算表(学生宿舍、教工宿舍、食堂、饮食店、小卖部),报总务处分管领导审核后,送院财务处,由院财务处负责收费。院财务处原则上每学期核算一次。
四、水电费收费标准
按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核定的同用途收费标准收取。
五、水电设施维修
1、教室、宿舍在总务处每学期开学前负责全面维修之外的维修项目,均按维修成本收费。
2、教室、宿舍水电设施需维修的项目,由各系班生活委员、班长、舍长,到总务处填写维修报告单,由总务处安排维修人员负责维修,维修工作完成后,报修人员应将维修反馈单签字后交维修人员送总务处备查。维修费用每学期结算一次,由学院财务统一扣款。
3、各单位办公室、实验室及公共水电设施需维修的项目,由各单位派员到总务处并填写维修报告单,由总务处安排维修人员维修。
4、总务处在接到维修报告单后,应及时通知有关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教室、办公室、宿舍维修任务必须在当日之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应及时向报修单位反馈。
5、教工宿舍、食堂、饮食店、单位的水电费和维修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所需维修项目应及时报告总务处,由总务处安排人员维修,按维修成本收费。
6、各班组、宿舍水电设施损坏当日,必须及时报告总务处,如发现2次以上未及时报修的班级或宿舍,维修单位可按维修成本的2倍收取维修费用。
六、违章用水用电的界定和处罚
1、凡违反本规定和政府有关规定,未经许可私自安装水电设施或盗用水电等行为,均视为违章用水用电。
2、院内各单位需增加水、电设施,必须到总务处申请,由总务处分管领导审批,方能增加水、电设施,否则按违章处理,并处罚金50元。
3、学生宿舍不得私拉电线,私接灯头、插座,违者除没收用电设施外,赔偿损坏金50元。
4、教室、宿舍内除电脑、三用机外,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器及其它电器,违者没收电器,并处50元罚款。如发生事故,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全体师生员工要爱护公共照明和水电设施,各幢楼总开关箱、配电板及公共水龙头,严禁破坏,不准乱撬、乱砸,一经发现按原设施价值五倍至十倍赔偿,并按学院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6、全体师生员工,要养成随手关水、关灯习惯,节约用水、用电,凡发现教室、实验室无人亮灯或开通宵灯现象,经教育不改者,给予2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7、凡有安装水、电表的用户,不得随意拆封或撬开表箱,不得在表外接线用水或用电。若发现视为窃水、电行为,即按该用户用水、用电最高月份的水电费的5倍补交水电费,并处罚款50元。水、电表损坏,由用户按价赔偿。用户若发现水、电表异常现象,应及时向总务处报告,不得私自拆修,否则以窃水、电行为处理。
8、各用户(包括教室、实验室、宿舍、办公室)配置的水、电表、闸刀、灯具等应妥善保管,不得以铜、铝等其它导线代替保险丝。因乱接保险丝而烧毁电表和闸刀、熔断器,一律照价赔偿,并赔偿损坏金30元,造成损失由用户自行负责,造成事故者,应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后勤管理处

                                                    200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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