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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水、电、土、木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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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职业技术学院
公共设施、水、电、土、木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一、各部门凡需要维修水、电、土、木设施,由所在单位或部门书面申报,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送总务处,总务处根据实际情况指派有关人员组织实施;各班级教室、学生宿舍的维修项目,由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或管理员申报。
二、总务处派员维修时,申报单位应派员配合,维修后应负责验收维修项目的质量和数量,在派修单上填写维修验收情况并签名、注明日期。
三、各部门人员及学生要爱护所使用的设施,发现公物损坏,应及时向总务处报告。凡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的工本费由损坏单位(个人)支付。学生宿舍损坏的家具、设备(包括门、窗、玻璃、照明器具等)及各种用品由管理员查明原因,按家具、设备及用品的现价赔偿;若本室家具、设备及各用品因原因不清,责任不明,造成损坏,赔偿费按本室人员数分摊,由宿舍长三天内收齐交学院财务科。对于故意损坏的,视其情节轻重,将依规定处以1---5倍赔偿并给予行政处分。
四、注意节约用水用电,随手关闭水、电的开关。对故意浪费水电的行为,将视其情节轻重,责令经济赔偿并给予行政处分。
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后勤管理处
200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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